您當前位置:首頁 >> 高新技術企業 >> 高新企業技術申請
高新企業技術申請
石景山區鼓勵知識產權服務業和促進高技術產業發展辦法
日期:2017-11-17 字號:大 中 小
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政府文件
石政發〔2012〕17號
石景山區人民政府
關于印發《石景山區鼓勵知識產權服務業和
促進高技術產業發展辦法》的通知
各街道辦事處,區政府各委、辦、局、處,各區屬機構:
經2012年5月19日第12次區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,現將《石景山區鼓勵知識產權服務業和促進高技術產業發展辦法》印發給你們,請認真遵照執行。
二○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
主題詞:科技 知識產權△ 高技術△ 辦法 通知
石景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2年5月21日印發
石景山區鼓勵知識產權服務業和
促進高技術產業發展辦法
為鼓勵自主創新,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,加快我區經濟結構優化升級,實現創新驅動,推動區域經濟社會全面轉型和科學發展。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《關于促進首都知識產權服務業發展的意見》(京政發〔2011〕71號)、《進一步加大統籌力度支持高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》(京政發〔2011〕73號)和《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的指導意見》(京政發〔2011〕12號)精神,結合我區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:專利第一申請人為本區注冊登記的企事業單位、注冊在中關村科技園區石景山園及產業基地范圍內符合CRD產業定位的高技術企業、在本區注冊登記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。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主要包括:知識產權代理、咨詢、評估、交易和法律服務專業機構。
第二條 支持企業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,鼓勵企業享受國家、北京市、中關村科技園區各項政策資金支持。吸引、鼓勵服務專業化、發展規?;?、運行規范化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為區域內企業提供專業服務。
第三條 設立專項資金,采取獎勵、補貼、匹配、貼息等方式,支持區內企業科技創新、成果轉化和產業化,促進知識產權服務業在我區集聚和發展。
第四條 對專利授權進行獎勵。獲得國內專利授權的,每件發明專利獎勵2000元、每件實用新型專利獎勵800元、每件外觀設計專利獎勵300元。
第五條 鼓勵企業申請國外專利。通過《專利合作條約》(PCT)途徑向國外申請發明專利的,進入國家受理階段后,按5000元/國/件標準給予資助;通過其他途徑向國外申請發明專利的,按5000元/件標準給予資助。每件最多資助兩個國家或地區。對獲得國外發明專利授權的,每件獎勵5000元。
第六條 支持發明專利成果轉化。企業獲得發明專利授權,當年實施該專利成果產業化且收入超過100萬元的,給予企業一次性獎勵資金1萬元;收入超過500萬元的,給予企業一次性獎勵資金10萬元。對獲得市級及以上科技項目資金支持的企業,給予10%的配套支持,最高支持總額不超過20萬元。
第七條 鼓勵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。對2012年1月1日后新獲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給予相關費用補貼,補貼金額為5000元。
第八條 支持企業重大科技成果產業化。對創新性強、產權清晰、技術領先,在區內落地轉化并實現年銷售收入1億元以上,區經濟年貢獻額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,經認定,按照項目投資額的10%給予支持,一般支持總額不超過200萬元;對國家和北京市重點支持、為區域產業轉型提供支撐的重大項目,最高支持總額不超過500萬元。
第九條 支持科技成果轉化基地建設。對搭建產業化平臺、促進文化創意、新一代信息技術、節能環保、新能源、新材料等符合CRD定位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重大科技成果轉化的產業基地,經認定,按照基地建設總投資額的10%給予支持,支持總額不超過50萬元。
第十條 鼓勵企業開展知識產權戰略。重點支持企業實施專利戰略,對擁有專利數50件以上且對區財政年貢獻額50萬元(含)以上的企業制定實施專利戰略取得成效,給予相關費用補貼,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20萬元。
第十一條 支持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貸款。對企業以發明專利權、實用新型專利權、商標專用權和著作權(版權)等知識產權質押方式獲得的貸款,經認定,自貸款之日起3年內給予50%的貼息,年度貼息總額不超過50萬元,連續三年貼息總額不超過100萬元。
第十二條 鼓勵企業參與標準制定。對主導和參與制(修)定國際標準的單位給予補貼,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100萬元;對主導和參與制(修)定國家標準的單位,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20萬元;對主導和參與制(修)定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單位,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10萬元。每家企業最高補貼額度不超過100萬元。
第十三條 鼓勵企業實施品牌戰略。對新獲得國家“馳名商標”稱號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資金50-100萬元,對新獲得“北京市著名商標”稱號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資金20萬元。對獲得“石景山區年度十大自主創新品牌”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資金10萬元。
第十四條 支持新增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發展。2012年1月1日后新設立或遷入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,自入區之日起五年內在原有標準基礎上加大力度對其給予支持。
第十五條 促進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集聚。2012年1月1日后新設立或遷入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在石景山區租用辦公用房的,對區經濟年貢獻額不足50萬元的,自注冊之日起兩年內給予每天每平方米0.3元補貼;對區經濟年貢獻額在50萬元(含)以上的, 自入駐之日起兩年內給予每天每平方米0.5元補貼;對區經濟年貢獻額在500萬元(含)以上的, 自入駐之日起兩年內給予每天每平方米1.0元補貼。
第十六條 支持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提供專業服務。對服務不少于10家本區企業,且代理專利申請量超過100件,服務優質、信譽良好、貢獻突出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,經認定,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。
第十七條 本辦法與本區現行相關財政優惠政策不重復支持。
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石景山區科學技術委員會(石景山區知識產權局)具體執行。
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。原《北京市石景山區知識產權獎勵暫行辦法》同時廢止。
石政發〔2012〕17號
石景山區人民政府
關于印發《石景山區鼓勵知識產權服務業和
促進高技術產業發展辦法》的通知
各街道辦事處,區政府各委、辦、局、處,各區屬機構:
經2012年5月19日第12次區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,現將《石景山區鼓勵知識產權服務業和促進高技術產業發展辦法》印發給你們,請認真遵照執行。
二○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
主題詞:科技 知識產權△ 高技術△ 辦法 通知
石景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2年5月21日印發
石景山區鼓勵知識產權服務業和
促進高技術產業發展辦法
為鼓勵自主創新,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,加快我區經濟結構優化升級,實現創新驅動,推動區域經濟社會全面轉型和科學發展。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《關于促進首都知識產權服務業發展的意見》(京政發〔2011〕71號)、《進一步加大統籌力度支持高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》(京政發〔2011〕73號)和《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的指導意見》(京政發〔2011〕12號)精神,結合我區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:專利第一申請人為本區注冊登記的企事業單位、注冊在中關村科技園區石景山園及產業基地范圍內符合CRD產業定位的高技術企業、在本區注冊登記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。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主要包括:知識產權代理、咨詢、評估、交易和法律服務專業機構。
第二條 支持企業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,鼓勵企業享受國家、北京市、中關村科技園區各項政策資金支持。吸引、鼓勵服務專業化、發展規?;?、運行規范化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為區域內企業提供專業服務。
第三條 設立專項資金,采取獎勵、補貼、匹配、貼息等方式,支持區內企業科技創新、成果轉化和產業化,促進知識產權服務業在我區集聚和發展。
第四條 對專利授權進行獎勵。獲得國內專利授權的,每件發明專利獎勵2000元、每件實用新型專利獎勵800元、每件外觀設計專利獎勵300元。
第五條 鼓勵企業申請國外專利。通過《專利合作條約》(PCT)途徑向國外申請發明專利的,進入國家受理階段后,按5000元/國/件標準給予資助;通過其他途徑向國外申請發明專利的,按5000元/件標準給予資助。每件最多資助兩個國家或地區。對獲得國外發明專利授權的,每件獎勵5000元。
第六條 支持發明專利成果轉化。企業獲得發明專利授權,當年實施該專利成果產業化且收入超過100萬元的,給予企業一次性獎勵資金1萬元;收入超過500萬元的,給予企業一次性獎勵資金10萬元。對獲得市級及以上科技項目資金支持的企業,給予10%的配套支持,最高支持總額不超過20萬元。
第七條 鼓勵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。對2012年1月1日后新獲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給予相關費用補貼,補貼金額為5000元。
第八條 支持企業重大科技成果產業化。對創新性強、產權清晰、技術領先,在區內落地轉化并實現年銷售收入1億元以上,區經濟年貢獻額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,經認定,按照項目投資額的10%給予支持,一般支持總額不超過200萬元;對國家和北京市重點支持、為區域產業轉型提供支撐的重大項目,最高支持總額不超過500萬元。
第九條 支持科技成果轉化基地建設。對搭建產業化平臺、促進文化創意、新一代信息技術、節能環保、新能源、新材料等符合CRD定位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重大科技成果轉化的產業基地,經認定,按照基地建設總投資額的10%給予支持,支持總額不超過50萬元。
第十條 鼓勵企業開展知識產權戰略。重點支持企業實施專利戰略,對擁有專利數50件以上且對區財政年貢獻額50萬元(含)以上的企業制定實施專利戰略取得成效,給予相關費用補貼,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20萬元。
第十一條 支持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貸款。對企業以發明專利權、實用新型專利權、商標專用權和著作權(版權)等知識產權質押方式獲得的貸款,經認定,自貸款之日起3年內給予50%的貼息,年度貼息總額不超過50萬元,連續三年貼息總額不超過100萬元。
第十二條 鼓勵企業參與標準制定。對主導和參與制(修)定國際標準的單位給予補貼,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100萬元;對主導和參與制(修)定國家標準的單位,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20萬元;對主導和參與制(修)定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單位,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10萬元。每家企業最高補貼額度不超過100萬元。
第十三條 鼓勵企業實施品牌戰略。對新獲得國家“馳名商標”稱號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資金50-100萬元,對新獲得“北京市著名商標”稱號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資金20萬元。對獲得“石景山區年度十大自主創新品牌”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資金10萬元。
第十四條 支持新增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發展。2012年1月1日后新設立或遷入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,自入區之日起五年內在原有標準基礎上加大力度對其給予支持。
第十五條 促進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集聚。2012年1月1日后新設立或遷入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在石景山區租用辦公用房的,對區經濟年貢獻額不足50萬元的,自注冊之日起兩年內給予每天每平方米0.3元補貼;對區經濟年貢獻額在50萬元(含)以上的, 自入駐之日起兩年內給予每天每平方米0.5元補貼;對區經濟年貢獻額在500萬元(含)以上的, 自入駐之日起兩年內給予每天每平方米1.0元補貼。
第十六條 支持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提供專業服務。對服務不少于10家本區企業,且代理專利申請量超過100件,服務優質、信譽良好、貢獻突出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,經認定,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。
第十七條 本辦法與本區現行相關財政優惠政策不重復支持。
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石景山區科學技術委員會(石景山區知識產權局)具體執行。
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。原《北京市石景山區知識產權獎勵暫行辦法》同時廢止。
上一篇:沒有了
下一篇:昌平區科技創新支持政策
下一篇:昌平區科技創新支持政策